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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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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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982执保1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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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30 |
2 |
陈建元与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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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9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建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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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7-05 |
3 |
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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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财保73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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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1-06 | 2018-01-27 |
4 |
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华安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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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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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陈建元与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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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建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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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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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保全人-化州市大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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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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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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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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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17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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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7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建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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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762号陈建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元、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762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依法改判并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附: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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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2 |
(2020)粤0307民初17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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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7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元 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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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762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元、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530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306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2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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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3 |
(2020)粤0307民初17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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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76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元 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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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亿宏康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元(以下简称被告一)、深圳市金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176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3065元;2、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7年7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15306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利息为17530.19元);3、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4、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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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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