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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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民与昆明玖格经贸有限公司、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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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李卫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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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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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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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玖格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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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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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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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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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云南兴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与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孙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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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兴阳光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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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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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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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云南上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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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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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昆明洪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美盈彩印包装(深圳)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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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洪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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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丽市古龙珠宝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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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瑞丽市古龙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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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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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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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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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02执2727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9 | 详情 |
2 | (2015)五执字第01604号 | 五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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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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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静 被告-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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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单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刘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50元,由原告刘静承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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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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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3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静 被告-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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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楼2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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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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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兴阳光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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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民初10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兴阳光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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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民初10841号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原告云南兴阳光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2,602.41元,并支付原告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在多年业务往来,双方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确定被告截止2016年7月25日仍欠原告186,102.41元,且约定于2018年3月31日还清欠款,如被告未按期还款以月息1%承担违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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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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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90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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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90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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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9065号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原告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9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以下金钱债务:1.支付货款132,410元;2.支付货款132,41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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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5 |
(2018)云0102民初90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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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90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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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9065号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原告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云南至鑫盛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拖欠货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52,894.00元;2、判令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拖欠货款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还清全部拖欠货款本金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3487.02元);3、判令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00元;4、判令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20日内。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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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6 |
(2017)云0102民初35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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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5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玖格经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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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3504号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明玖格经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玖格经贸有限公司货款423576.22元。二、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明玖格经贸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从违约之日即2016年12月30日起至本金执行完止,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三、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玖格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被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10元,由被告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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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7 |
(2017)云0102民初35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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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5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玖格经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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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3504号云南样样好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玖格经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玖格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23576.22元。2.判令被告按2%的银行的同期月利率从违约之日2016年12月30日起至本金执行完毕时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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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
8 |
(2016)云0102民初67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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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67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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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6768号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第6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孙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915.08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5日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费3687元由被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孙建军负担;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8元、保全费1034元由被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孙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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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7 |
9 |
(2016)云0102民初67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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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67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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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6768号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及昆明美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昆明新亚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八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清偿货款102915.08元;2、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以上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年息6%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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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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