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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富海资产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滨河区神华西街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环保科技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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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内03执异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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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7-07
    2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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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82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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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09-09
    3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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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撤2号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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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01-08 2020-06-23
    4

    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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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执异12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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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5 2019-10-23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沪0115民初682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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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16 2020-11-15
    2 (2020)沪0115民初682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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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137 2020-09-30
    3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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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G38 2020-05-19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沪0115执恢3682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6-21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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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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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受理上诉人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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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2

    送达裁判文书——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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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1654号 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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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终1654号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受理上诉人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上诉人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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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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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82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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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823号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2020)沪0115民初682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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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4

    送达裁判文书——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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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82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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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823号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桥人民法庭(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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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5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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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82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吴道洪 为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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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6823号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吴道洪: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富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宏润(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你们为被告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8月25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桥人民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永宁路110号)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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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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