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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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乌文哲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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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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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蒋荣发、宋江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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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蒋荣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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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方海军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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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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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乌文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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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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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徐辉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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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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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戴长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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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戴长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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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文天福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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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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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姚长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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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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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杨向东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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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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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沈德明、干建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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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沈德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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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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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282民初5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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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82民初5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马俊毅 被告- 刘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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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用: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俊毅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不履行法律裁判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马俊毅17671元;二、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马俊毅13544.56元;三、驳回原告马俊毅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俊毅负担1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219元,你负担1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该款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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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
2 |
(2022)浙0282民初5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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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82民初5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马俊毅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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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用: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俊毅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缴款通知书、不履行法律裁判后果告知书、(2022)浙028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马俊毅17671元;二、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马俊毅13544.56元;三、驳回原告马俊毅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俊毅负担1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219元,你负担1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该款由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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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华,宁波富汇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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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民初298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张华 宁波富汇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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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民初2981号张华、宁波富汇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张华、宁波富汇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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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
4 |
(2021)粤03民终15835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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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83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玉坤维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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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835号柳玉君、深圳市玉坤维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学权及原审被告柳玉君、深圳市玉坤维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583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被上诉人张学权赔偿640686.18元;三、驳回被上诉人张学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71元(张学权已预交),由张学权负担17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5200元,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张学权。二审案件受理费8036.1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已预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7936.10元;由张学权负担100元,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二年四月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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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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