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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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晖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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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40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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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5-20 | 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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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晖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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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40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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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5-20 | 2020-11-26 |
3 |
广州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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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1民初382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广州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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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1-21 | 2018-1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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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92民初409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晖、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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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40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张新晖 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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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19)粤0192民初409号张新晖:本院受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晖、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25元,由被告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2民初409号被告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院联系方式:廖助理020-366907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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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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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408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晖、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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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40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张新晖 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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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告(2019)粤0192民初408号张新晖:本院受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新晖、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40元,由被告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92民初408号被告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院联系方式:廖助理020-366907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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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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