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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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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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87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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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1-07-02 |
2 |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汪卫伟、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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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6428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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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0-29 |
3 |
张云与招国泉、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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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6426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张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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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0-29 |
4 |
张云与汪卫伟、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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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6427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张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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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0-29 |
5 |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招国泉、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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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642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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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0-29 |
6 |
汪卫伟、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张云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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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异48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汪卫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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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3-09 |
7 |
招国泉、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张云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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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异49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招国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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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12-01 | 2020-03-09 |
8 |
汪卫伟、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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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5232号之一 | 劳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汪卫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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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2-16 |
9 |
招国泉、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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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5234号之一 | 劳动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国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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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2-16 |
10 |
汪卫伟与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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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27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汪卫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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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10-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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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91执207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1 | 详情 |
2 | (2019)粤0391执357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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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21517号汪卫伟与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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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151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汪卫伟 被告-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云 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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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1517号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卫伟诉被告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387992021-09-0215:48:48:0联系人:冯彩锶、刘巧静(2021)粤0106民初21517号汪卫伟与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联系人:冯彩锶、刘巧静电话:020830086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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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2 |
(2021)粤0106民初21516号汪卫伟与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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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1516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汪卫伟 被告-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云 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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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1516号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卫伟诉被告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387072021-09-0215:43:42:0联系人:冯彩锶、刘巧静(2021)粤0106民初21516号汪卫伟与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联系人:冯彩锶、刘巧静电话:0208300869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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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3 |
(2021)粤0605执异58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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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执异582号 | - |
原告- 汪卫伟 当事人-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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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执异582号广东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清茂、张云、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汪卫伟与被申请人广东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清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1)粤0605执异58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5执异582号案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广东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清茂、张云为(2021)粤0605执恢720号案件被执行人。本案由审判员张尚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键、柏少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请于公告期满的三日内提交本院,逾期提供或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进行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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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4 |
(2021)粤0605执异58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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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执异581号 | - |
原告- 招国泉 当事人-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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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执异581号广东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清茂、张云、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招国泉与被申请人广东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清茂、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张云、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1)粤0605执异58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5执异581号案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广东联海仲银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清茂、张云为(2021)粤0605执恢718号案件被执行人。本案由审判员张尚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键、柏少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请于公告期满的三日内提交本院,逾期提供或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进行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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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5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张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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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执恢210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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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1执恢210号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张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98号裁决书、本院(2020)粤01执异87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118319.73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3583.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966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查询电话:020-83211090、83211091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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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6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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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异87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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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异874号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张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执2181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张云、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如实缴纳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将张云、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异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为(2020)粤01执2181号案的被执行人;二、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张云应分别在510万元、490万元的范围内对(2020)粤01执2181号案中被执行人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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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7 |
(2019)粤0391执异321号执行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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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异32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汪卫伟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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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异321号张云:本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卫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卫伟申请追加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詹宇明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19)粤0391执异32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张云、广州联海创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2019)粤0391执35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汪卫伟要求追加詹宇明为(2019)粤0391执357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提交,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联系人:谭助理联系电话:0755-86703542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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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8 |
(2019)粤0391执357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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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35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汪卫伟 被告- 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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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3575号深圳市前海鼎康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汪卫伟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27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35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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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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