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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心文化

    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中心路2233号宝能太古城花园北区负二层NB228铺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305民初43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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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02 2019-07-0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97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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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7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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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781号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781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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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9
    2

    (2021)粤0305执978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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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97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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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9781号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43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97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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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1
    3

    (2019)粤0305民初9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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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9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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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913号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宝能·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于2018年5月23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如下费用(其中滞纳金均以各笔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日2‰的标准,从当月6日起,依次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1.2018年4月5日前拖欠的营运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推广费、水电费合计48916.21元及滞纳金;2.2018年5月5日前拖欠的营运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推广费、水电费合计33356元及滞纳金;3.2018年6月5日前拖欠的水电费940.8元及滞纳金;4.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7月19日期间的营运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合计92662,86元及滞纳金;三、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91851.6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53.6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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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4

    (2019)粤0305民初435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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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43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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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4350号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宝能·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中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8年7月19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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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5

    (2019)粤0305民初435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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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43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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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4350号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宝能·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中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8年7月19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19日的租金73043.33元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分别从2018年4月6日、2018年5月6日、2018年6月6日、2018年7月6日计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40434.7元;四、驳回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1.71元,由原告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2.15元,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69.56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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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6

    (2019)粤0305民初9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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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5民初9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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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913号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原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宝能·Allcity南山店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于2018年5月21日起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21日的营运管理费50869.45元、物业管理费26167.42元、推广费3270.93元、水电费2905.2元及延迟支付前述各项费用的滞纳金22514.91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7月19日占用期间的营运管理费58695.52元、物业管理费30193.18元、推广费3774.15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91851.66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90242.44元;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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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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