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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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市宇通塑胶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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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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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与绍兴震宇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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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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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与绍兴市中宇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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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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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与绍兴市宇通塑胶管业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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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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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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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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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樊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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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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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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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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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与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石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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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柯桥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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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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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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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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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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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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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3执1524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0 | 详情 |
2 | (2020)浙0602执1081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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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602民初11389号原告绍兴银行城中支行与被告顾文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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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13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被告- 顾文峰 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梁佳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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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顾文峰(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7****8059)、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与你们、梁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1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顾文锋、梁佳文归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139583.48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6052.2元,及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按揭备案号为112636号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顾文锋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8元,财产保全费1242元,合计443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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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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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1389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诉被告顾文峰、梁佳文、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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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13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被告- 顾文峰 梁佳文 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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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顾文峰(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7****8059)、梁佳文(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87****5900)、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113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顾文峰、梁佳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9583.48元,支付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6052.2元,本息合计144403.31元,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二、判令原告对被告顾文峰、梁佳文的抵押物)按揭备案号为112636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8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锴,人民陪审员金宝夫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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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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