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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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简先生新派赣菜餐厅、深圳市简元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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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5945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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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8-09 |
2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潇湘码头私房菜馆、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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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申811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潇湘码头私房菜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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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4-08 |
3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客都宫膳食府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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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2717、22718号之二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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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1-01 |
4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客都宫膳食府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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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22718号之二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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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09 |
5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维纳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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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清申7号 | 申请公司清算 |
申请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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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27 |
6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厨餐饮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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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5285号之一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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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1-17 |
7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膳谷农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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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29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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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25 | 2020-07-27 |
8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潇湘码头私房菜馆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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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22137号之三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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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5-29 |
9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客都宫膳食府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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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26029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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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6-05 |
10 |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只松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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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579号之二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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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4-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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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强清5号 | - |
被告- 深圳维纳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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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11-20 |
2 | (2018)粤0303民初24752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乐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郑俊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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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46 | 2019-04-28 |
3 | (2019)粤0306民初6685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潇湘码头私房菜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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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9-04-19 |
4 | (2018)粤0303民初24768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霞 深圳市客中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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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92 | 2018-12-09 |
5 | (2017)粤0303民初90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燃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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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G69 | 2017-07-30 |
6 | - | -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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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03-30 |
7 | - | -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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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03-15 |
8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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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广东非法院单位 | - | 2017-03-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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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394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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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942号 | -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角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角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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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942号之一深圳市角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深圳市角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角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深圳市角印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513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9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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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0)粤0309民初2225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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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259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食言酒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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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259号深圳市食言酒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食言酒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食言酒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2837.68元及违约金600元及后续违约金(以2837.6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食言酒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8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胡莹联系电话:210506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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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3 |
(2020)粤0309民初2225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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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254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米汤味道餐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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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254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米汤味道餐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米汤味道餐厅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2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米汤味道餐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2827.16元及违约金500元及后续违约金(以2827.1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米汤味道餐厅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8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胡莹联系电话:210506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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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4 |
(2020)粤0309民初2225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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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250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土灶坊焖菜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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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250号深圳市土灶坊焖菜馆: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土灶坊焖菜馆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土灶坊焖菜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3327.62元及违约金(以3327.62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土灶坊焖菜馆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8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胡莹联系电话:210506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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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5 |
(2020)粤0309民初2225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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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258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火焰山湘蜀餐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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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258号深圳市龙华新区火焰山湘蜀餐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火焰山湘蜀餐厅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2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火焰山湘蜀餐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4678.58元及违约金1100元及后续违约金(以4678.5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火焰山湘蜀餐厅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告于2021年7月8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胡莹联系电话:210506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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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6 |
(2020)粤0309民初1594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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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5945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华区简先生新派赣菜餐厅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简元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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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945号深圳市龙华区简先生新派赣菜餐厅、深圳市简元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5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0309民初1594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简先生新派赣菜餐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费6633.29元及违约金800元(暂算至2020年5月22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23日至实际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以6633.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深圳市简元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有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简先生新派赣菜餐厅负担,被告深圳市简元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张雅琴联系电话:0755-210501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6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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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7 |
(2020)粤0309民初2225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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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259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食言酒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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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259号深圳市食言酒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食言酒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天然气气款2837.68元,违约金1704.53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实际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气费之日止),二者合计4542.2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9时15分在大浪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本公告于2021年3月17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胡莹联系电话:210506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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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8 |
(2020)粤0309民初2225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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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254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米汤味道餐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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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254号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米汤味道餐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米汤味道餐厅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天然气气款2827.16元,违约金1408.58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实际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气费之日止),二者合计4235.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9时15分在大浪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本公告于2021年3月17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胡莹联系电话:210506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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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9 |
(2020)粤0309民初2225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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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258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火焰山湘蜀餐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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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258号深圳市龙华新区火焰山湘蜀餐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火焰山湘蜀餐厅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天然气气款4678.58元,违约金2889.17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实际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气费之日止),二者合计7567.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9时15分在大浪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本公告于2021年3月17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胡莹联系电话:210506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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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10 |
(2020)粤0309民初2225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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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2250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土灶坊焖菜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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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2250号深圳市土灶坊焖菜馆: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土灶坊焖菜馆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圳市土灶坊焖菜馆龙华北站店拖欠的天然气气款3327.62元,违约金1660.48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实际违约金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气费之日止),二者合计4988.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9时15分在大浪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本公告于2021年3月17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胡莹联系电话:2105063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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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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