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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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盛坤、广东碧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碧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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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735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东碧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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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1-30 |
2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黄健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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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582、6583号 | 罚金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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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24 |
3 |
广东碧锐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碧锐集团有限公司与郑盛坤、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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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509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东碧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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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12-10 |
4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唐学元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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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执6289号之一 | 罚金 |
申请执行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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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19-07-17 | 2019-08-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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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10201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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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20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许德华 被告- 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林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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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201号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凯:本院受理原告许德华与被告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林凯、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地址确认书、(2020)粤1972民初10201号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和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原告归还21600元;2.被告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16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3.被告林凯为被告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为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30分在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办公楼长安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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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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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256号送达应诉材料(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凯(452428XXXXXXXX18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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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2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亚有 被告- 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林凯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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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9256号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凯(452428XXXXXXXX1818):本院受理原告陈亚有与被告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林凯、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回证。原告请求判令:1.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原告归还31200元;2.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12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13日为200元);3.林凯为东莞万合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述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五审判庭(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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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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