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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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太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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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166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太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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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8-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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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91执1664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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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太古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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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3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太古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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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山西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太古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9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太古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79514。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16元,由被告山西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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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
2 |
苏州太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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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3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太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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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山西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3380号原告苏州太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材料。原告苏州太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27951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3日10时00分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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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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