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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富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发区东部滩头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桐城法罚字【2017】第8100029号 县城管局

    当事人桐庐富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桐庐经济开发区求是路111号建造了一幢厂房,安装了三个厌氧罐。该厂房和三个厌氧罐位于该地块的东北侧,呈南北走向一字排开,其中厂房位于北侧,钢结构,建造层次为一层。三个厌氧罐位于南侧,基础为钢筋混凝土现浇。厂房和厌氧罐于2015年10月开始建造安装,2016年3月完工,现已投入使用。根据桐庐***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厂房的建筑面积为240.64方米,1#厌氧罐的占地面积为32.97平方米,2#厌氧罐的占地面积为26.25平方米,3#厌氧罐的占地面积为41.93平方米。根据杭州***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该厂房和三个厌氧罐安装基础的评估造价为176933元。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该建设行为未经审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侵害了城市规划许可法律制度,影响了城市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桐庐富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如下:按建设工程造价的6%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壹拾陆元整(176933元×6%=10616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桐庐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账号:20100000363422600001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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