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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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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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执86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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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30 |
2 |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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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4882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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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3-23 | 2021-06-29 |
3 |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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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4880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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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3-23 | 2021-06-28 |
4 |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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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91民初488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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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3-23 | 2021-06-28 |
5 |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达训厨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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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35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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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0 |
6 |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达训厨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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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352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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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0 |
7 |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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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执85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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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31 |
8 |
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对坡组东城锦绣小区业主委员会、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民委员会对坡组物管中心等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贺某、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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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1002民初803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对坡组东城锦绣小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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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10-14 |
9 |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冯金冬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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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民终178号 | - |
上诉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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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5 |
10 |
耿永生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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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616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耿永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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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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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行终2055号 | - |
上诉人-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被上诉人- 王旭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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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G93 | 2018-04-29 |
2 | (2017)粤20民终5818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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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04-03 |
3 | (2017)京73行初3395号 | - |
原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旭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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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12 | 2018-01-04 |
4 | (2017)京73行初3395号 | - |
原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旭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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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7-08-01 |
5 | (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4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帝顶电器有限公司 王华君 菏泽银座家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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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6-12-18 |
6 | -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 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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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G52 | 2016-09-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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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13068号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何文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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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306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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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3068号被告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何文清):本院受理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何文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3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何文清)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第6061921号、第6265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停止销售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产品;二、被告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何文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三、驳回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0元,被告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何文清)负担690元。应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539128362021-05-0614:18:01:909(2020)粤0112民初13068号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何文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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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2 |
(2020)粤0112民初13068号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何文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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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306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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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3068号被告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何文清):本院受理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何文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vatti華帝”、“vatti”标识;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联系电话徐法官020-83009698、83009695),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536422582020-11-0916:12:19:396(2020)粤0112民初13068号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金时尚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何文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送达,判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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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3 |
(2019)粤2072民初105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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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51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德波 被告- 广东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百物流有限公司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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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514号广东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德波与被告广东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物流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德波负担(原告已预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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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4 |
(2019)粤2072民初105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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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51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德波 被告- 广州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百物流有限公司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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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0514号广州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德波诉被告广州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物流有限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协议规定付清运输费用人民币3200正。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州明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十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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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5 |
(2017)粤20民终5818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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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5818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 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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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终5818号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58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二、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高聚能真低碳”“热效率提高37%”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五、驳回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8600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100元,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900元,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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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6 |
(2017)粤2072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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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1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市雷诺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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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7183号太原市雷诺国大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雷诺国大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原市雷诺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完成合同任务违约金206381.7元及下浮扣差款64661元,共计271042.7元;二、驳回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23元,由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85元,被告太原市雷诺国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438元(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太原市雷诺国大商贸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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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7 |
(2017)粤2072民初7183号诉状传票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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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1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太原市雷诺国大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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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7183号太原市雷诺国大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雷诺国大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在2015年度、2016年度未完成合同任务违约金共计396373.3元;2.被告支付价格折让款558815元及合同下浮扣差64661元;3.被告支付授信滞纳金234745.59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47997.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太原市雷诺国大商贸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8年2月1日9时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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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
8 |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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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山市浑江区东东家电维修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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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浑江区东东家电维修部:本院受理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东东家电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东东家电维修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995.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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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
9 |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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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漳州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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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漳州市博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货款共计68794.88元;二、驳回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原告负担239元,被告负担1547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154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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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
10 |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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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百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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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百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百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省百诚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货款共计257860.51元;二、驳回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原告负担513元,被告负担5047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504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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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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