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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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058号深圳招商泰禾农业国智贸易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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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105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海口国智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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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1058号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国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海口国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贷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35224元,并计付罚息(以贷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01年7月21日计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未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海口国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琼山市灵山镇晋文水库旁一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98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琼山市房权证灵山(公)字第00005至00012号;土地占地面积:560.1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琼山籍国用(1999)字第08-0047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55.22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海南泰禾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国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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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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