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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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杰能锂电有限公司,山东新杰能锂电有限公司,张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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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724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山东新杰能锂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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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17 |
2 |
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泰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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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755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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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5-17 |
3 |
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泰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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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6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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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09-11 |
4 |
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泰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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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55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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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8-11 |
5 |
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泰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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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664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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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9-11 |
6 |
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泰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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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664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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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7-18 | 2020-09-11 |
7 |
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泰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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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16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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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12-31 |
8 |
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泰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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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66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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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5 | 2020-09-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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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672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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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6724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临沂杰能锂电有限公司 山东新杰能锂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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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6724号临沂杰能锂电有限公司、山东新杰能锂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杰能锂电有限公司、山东新杰能锂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擅自使用原告商品装潢、商品名称的仿冒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仿冒产品,销毁库存的仿冒产品及所有与制造仿冒产品相关的设备、模具及其他工具。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在其网站及其他销售平台页面使用原告商品图片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断开并删除侵权链接。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商品图片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品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5.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以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0元,共计人民币1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联系人:马霏蓉联系电话:0755-21087576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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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2 |
(2020)粤0309执755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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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7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泰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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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7553号无锡泰科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晶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664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75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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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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