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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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3民初281号东光县恒硕塑业有限公司诉卫粉静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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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3民初2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光县恒硕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 石常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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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常凤:本院受理原告东光县恒硕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9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东光县恒硕塑业有限公司货款及版费合计475776.72元;二、被告杨立娜、卫粉静、石长凤对以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三日内给付原告东光县恒硕塑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97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7元,由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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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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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3民初281号东光县恒硕塑业有限公司诉卫粉静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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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3民初2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东光县恒硕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 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杨立娜 卫粉静 石长凤 杨洋等定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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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粉静、石长凤、杨洋:本院受理原告东光县恒硕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麦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杨立娜、卫粉静、石长凤、杨洋等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485776.72元,被告均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0日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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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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