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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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越亚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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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民终448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越亚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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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30 |
2 |
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越亚农产品种植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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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7692号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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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20-01-03 |
3 |
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长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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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625号 |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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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 2018-04-25 |
4 |
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斌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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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615号 |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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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 2018-04-25 |
5 |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永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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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325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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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7-06-07 | 2020-07-09 |
6 |
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与朱永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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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846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永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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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08 | 2016-11-30 |
7 |
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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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永民初字第219号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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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6-05-31 | 2016-10-27 |
8 |
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与朱永志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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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26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朱永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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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4-13 | 2016-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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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斌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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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615号 |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被告- 邢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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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5615号邢斌: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与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承办法官:应良华联系电话:025-8352397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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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2 |
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斌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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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615号 |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被告- 邢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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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5615号邢斌: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德生态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与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朱模宝联系电话:025-8352397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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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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