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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福连锁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464
    • 法院公告 1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5

    法律诉讼46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麻涌三明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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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1民初1121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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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25
    2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横沥葵叶百货店、栗玉葵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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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3执2109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东莞市横沥葵叶百货店
    栗玉葵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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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6-02
    3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江百乐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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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1民初1121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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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6-22
    4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易贵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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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309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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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7-06
    5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瑶海区夏先敏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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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91民初105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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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5-14
    6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肥东县祥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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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91民初105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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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5-08
    7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江来福日用品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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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1民初11213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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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6-22
    8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果实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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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民初5180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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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7-13
    9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寮步旺天福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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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民终51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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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6-25
    10

    覃春花与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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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1民初6800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覃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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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6-22

    法院公告1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16民初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郑丽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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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G26G27中缝 2020-08-13
    2 (2020)粤16民初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河源市源城区天天福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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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G08 2020-04-14
    3 (2018)粤0306民初23189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光明区美惠加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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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93 2019-05-12
    4 (2018)粤0306民初2319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惠家百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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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59 2019-04-30
    5 (2019)粤0306民初113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小叶百惠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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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07 2019-04-14
    6 (2019)粤0307民初155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徐世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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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G58 2019-03-10
    7 (2018)粤0306民初18483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金福天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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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64 2018-12-30
    8 (2018)粤0306民初18484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绍高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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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64 2018-12-30
    9 (2018)粤0306民初23191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惠家百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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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47 2018-12-04
    10 (2018)粤0306民初23189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惠加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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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G47 2018-12-0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执1000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韦宇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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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0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韦宇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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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008号韦宇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宇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为882元),并承担受理费420元;本案执行费220元亦由被执行人韦宇宁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21522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1001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袁小春)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5671、5175、5352公告应诉东莞市盈邦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谢镜开、周惠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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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2

    (2021)粤0306执143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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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14359号之一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添福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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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4359号之一吴华龙、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添福便利店: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执143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前置:公告期限】,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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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3

    (2021)粤1972执1001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袁小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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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01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袁小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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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011号袁小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小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为433元);本案执行费87元亦由被执行人韦宇宁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12520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一篇(2020)粤1972民初12317号送达应诉材料(王琼、杨永华、张从玉、黄秋兰)下一篇(2021)粤1972执1000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韦宇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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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4

    (2021)粤0306执522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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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5221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阳征龙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威福茶烟酒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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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5221号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威福茶烟酒商行、阳征龙: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13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52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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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5

    (2020)粤1972民初10961号之一判决公告(东莞市虎门德本日用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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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096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虎门德本日用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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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0961号之一东莞市虎门德本日用品店:本院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德本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1096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虎门德本日用品店(经营者:廖良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8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2元,由被告东莞市虎门德本日用品店(经营者:廖良迪)负担3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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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0
    6

    (2021)粤0306执99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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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994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衡飞便利店 江朝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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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994号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衡飞便利店、江朝言: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156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9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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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7

    (2020)粤0307民初2582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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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582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陈正龙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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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龙岗区陈正龙便利店: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58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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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5
    8

    (2020)粤0307民初2582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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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582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陈正龙便利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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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龙岗区陈正龙便利店: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3541147号、第72892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商品展架等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25825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8日15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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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7
    9

    (2020)粤1972执117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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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1725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丽珍百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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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17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更新时间:2020-09-23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1725号东莞市长安丽珍百货店、段志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长安丽珍百货店、段志钢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令你向本院报告你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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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10

    (2020)粤1972执12016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长安良静百货店、盛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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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2016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盛泽良 东莞市长安良静百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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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12016号东莞市长安良静百货店、盛泽良: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长安良静百货店、盛泽良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8000元,受理费10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84元(暂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98元,合计20032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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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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