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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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吴柳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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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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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李天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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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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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廖小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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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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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罗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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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罗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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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中山市鸿缘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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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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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中山比克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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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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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中山市英吉尔微电机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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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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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潘少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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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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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欧阳郁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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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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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林永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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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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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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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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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G27 | 2020-07-30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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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1-08 |
3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中山市诺菱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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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10-30 |
4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中山市三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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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06-12 |
5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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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5-10 |
6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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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8-05-08 |
7 | (2018)粤20民终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谢桂海 黄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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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05 |
8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中山市久加照包装材料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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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2-28 |
9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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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96 | 2017-12-28 |
10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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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05-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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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117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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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7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被告- 肖国强 张国军 熊琼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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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1765号肖国强、张国军、熊琼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张国军、熊琼辉、肖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1)粤2072民初11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军、熊琼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0315.15元以及正常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2日正常利息为2750.11元、复利27.2元、罚息185.6元;自2021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止,正常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1年期LPR加193bp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正常利息为基数按1年期LPR加193bp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1年期LPR加193bp的1.5倍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罚息分别以应付未付正常利息、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均按1年期LPR加193bp的1.5倍计算;二、被告张国军、熊琼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9663元;三、被告肖国强对被告张国军上述判项一、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35元,合计587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760-23219725、23303829承办法官:吴柏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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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2 |
(2021)粤20民终4779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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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47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被上诉人- 李杰红 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红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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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4779号刘红雷、李杰红: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你及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4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578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157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对被上诉人刘红雷提供的抵押物即中山市东凤镇东海五路28号佛奥阳光花园198幢702房【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280310号】的处置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135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562元,由被上诉人刘红雷及原审被告李杰红、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2元,由被上诉人刘红雷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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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3 |
(2021)粤2072民初115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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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5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被告- 李绍娟 梁衍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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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1524号李绍娟、梁衍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李绍娟、梁衍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李绍娟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466478.07元、利息6674.12元、罚息19.23元、复利74.92元(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之后的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李绍娟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3662元;三、原告对被告李绍娟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厚德路23号锦尚花园4幢1604号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梁衍振对被告李绍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合计为496908.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9月2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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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4 |
(2021)粤2072民初95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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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95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被告- 曾繁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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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9557号曾繁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曾繁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曾繁广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503453.06元、利息7010.57元、罚息27.8元、复利57.83元(暂计至2021年3月5日,之后的从2021年3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二、原告对处置被告曾繁广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凤安路3号万科金色家园30幢一单元1401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曾繁广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5421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7月2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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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5 |
(2020)粤2072民初157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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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57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被告- 刘红雷 李杰红 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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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5784号刘红雷、李杰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诉被告刘红雷、李杰红、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5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红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2153.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7月23日利息30847.41元、罚息152.78元、复利718.94元。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LPR+1.08%计算;罚息和复利按(LPR+1.08%)×1.5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计算,罚息不计算复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LPR+1.08%)×1.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LPR+1.08%)×1.5计算。上述LPR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于每年1月1日起按上年12月公布的LPR进行相应调整】;二、被告刘红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律师费42354元;三、被告李杰红、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红雷上述判项一、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6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56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刘红雷、李杰红、中山市东凤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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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6 |
(2020)粤2072民初160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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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60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被告- 谢宗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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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6038号谢宗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诉被告谢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谢宗文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260840.87元、利息18042.98元、罚息60.09元、复利231.37元(暂计至2020年8月25日,之后的从2020年8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被告谢宗文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3375元;3、原告对被告谢宗文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四路3号逸湖半岛花园71幢1102房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0年8月25日合计为:1332550.31元)(2020)粤2072民初16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2月3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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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7 |
(2020)粤2072民初157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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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57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被告- 周敏 赵南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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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5786号周敏、赵南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诉被告周敏、赵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周敏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267150.21元、利息7366.12元、罚息288.98元、复利156.69元(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之后的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被告周敏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3748元;3、原告对被告周敏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感恩路2号唯美嘉园8号楼2203房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赵南芳对被告周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请求中费用暂计至2020年7月23日合计为:288710元)(2020)粤2072民初157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月22日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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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8 |
(2020)粤20民终6708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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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6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被上诉人- 黄玉玲 陶胜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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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终6708号黄玉玲、陶胜林: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01月0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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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9 |
(2020)粤2072民初53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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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53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被告- 贺维林 张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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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5319号贺维林、张洁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贺维林、张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维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58723.06元,并支付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11月13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为10273.24元、48.75元、155.71元;自2019年11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正常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11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复利以所欠的正常利息为基数作为本金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的借款本金458723.06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贺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律师费2346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对被告贺维林、张洁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凤安路3号万科金色家园二期四标段30幢一单元704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0300007号;预售许可证号:中建房(预)字第2017060号】的抵押物就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洁对上述被告贺维林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0元、保全费2983元,合计11673元,由被告贺维林、张洁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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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10 |
(2020)粤2072民初53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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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53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被告- 唐辉旺 尹运兰 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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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5320号唐辉旺、尹运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唐辉旺、尹运兰、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辉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4666.83元,并支付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10月22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为690.90元、14.69元、3.83元;自2019年10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正常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10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复利以所欠的正常利息为基数作为本金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的借款本金94666.83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唐辉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支付律师费4768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对被告唐辉旺、尹运兰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凤大道南60号凯盛广场2幢2单元505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030358号、预售许可证号:中建房(预)字第2014349号】的抵押物就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尹运兰、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唐辉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2元、保全费1021元,合计3323元,由被告唐辉旺、尹运兰、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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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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