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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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899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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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899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移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启岗 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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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8999号之一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黄启岗: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移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黄启岗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899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一、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移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二、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移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36333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4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另计)。三、被告黄启岗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黄启岗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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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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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899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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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8999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移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 黄启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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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8999号之一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黄启岗: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移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黄启岗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1899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判决:一、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移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二、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移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36333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4月20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另计)。三、被告黄启岗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黄启岗负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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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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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89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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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杭州移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启岗 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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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18999号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黄启岗: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移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黄启岗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宣城欢颜机器人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4月20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7月30日为436333元)。二、被告黄启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为答辩期限,送达期满次日起十五日为举证期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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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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