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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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卫公罚〔2020〕107号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杭卫公罚〔2020〕107号被处罚人:杭州临安玲珑大酒店,住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锦天路1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245109543,投资人:练健。本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对你酒店进行检查,发现:你酒店共有客房94间。你酒店未能当场出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1日采样的公共场所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的检验检测报告。你酒店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1日未对酒店公共场所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现已查明:你酒店未按规定对酒店公共场所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2020年11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酒店送达了杭卫公罚告〔2020〕1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酒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酒店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你酒店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2个种类的,一般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酒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圆整(600.00元)。上述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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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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