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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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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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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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西安市西影路分公司,安庆一枝梅化工公司,华润万家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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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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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斗港口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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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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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告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斗港口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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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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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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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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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069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 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元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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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5民初20695号 深圳市元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元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内容如下: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06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而提起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陈艳欢 联系电话:0755-86608244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1003室 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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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2 |
(2021)粤0305民初206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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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2069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 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元众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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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0695号深圳市元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元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2069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0993787号“”、第115933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元众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芭菲”作为商品标题,并立即断开、删除、停止导流含有涉案侵权产品的网购信息及商品链接;三、被告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告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8万元;四、被告深圳市元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告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五、驳回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告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8000元、由被告深圳市元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安庆一枝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圳市元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告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联系人:陈艳欢联系电话:0755-86608244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1003室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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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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