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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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德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徐光武、谭炽富、广东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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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谭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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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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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45号原告广州德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徐光武、谭炽富、广东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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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德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谭炽富 广东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徐光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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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945号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徐光武、谭炽富、广东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德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徐光武、谭炽富、广东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要求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徐光武、广东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钢材款本金人民币1348697.6元及对应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以1348697.6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20年11月23日计算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止为40461元);2、要求被告谭炽富对上述欠款本金及违约金等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要求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因为诉讼保全而购买的保险担保函费用5000元和律师费10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票为准);四、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31日上午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王桂江020-83009918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538244962021-03-0916:48:24:0(2021)粤0112民初1945号原告广州德一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徐光武、谭炽富、广东统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诉讼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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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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