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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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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3号大院11号201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天工商处字[2017]602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工商处字〔2017〕第602号当事人: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类型: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郑赟杰;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3号大院11号201房;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广告业;文艺创作服务;艺(美)术创作服务;艺术表演场馆管理服务;舞台表演艺术指导服务;舞台表演安全保护服务;舞台表演美工服务;舞台表演道具服务;舞台表演化妆服务;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舞台安装、搭建服务;照明灯光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体育运动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公司礼仪服务;模特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根据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发来的《案件移送函》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局移送的《线索移送函》,我局对广州芬丝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收取广州芬丝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广告费并为其发布“芬丝尼微商招商”电视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3月29日对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15年4月22日,当事人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芬丝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为广州芬丝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在深圳卫视、广东卫视、云南卫视、甘肃卫视、东南卫视、贵州卫视、广西卫视和新疆卫视这8家电视台代理发布“芬丝尼微商招商”电视广告。其中,当事人与北京安华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安华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告代理合同》,委托其在深圳卫视发布“芬丝尼微商招商”电视广告;当事人与北京阳光玉海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委托其在广东卫视发布“芬丝尼微商招商”电视广告。当事人在深圳卫视、广东卫视电视台发布的“芬丝尼微商招商”违法电视广告中使用了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共计收取广告费30248元。具体情况如下:一、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的5月11日、5月12日和5月13日在深圳卫视共发布3次“芬丝尼微商招商”电视广告,该广告中使用了“产品口碑第一”、“团队规模最大”、“微商第一品牌”和“打造了中国最成熟,最赚钱微商创业模式”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上述违法广告每次播放时长20分钟,每次费用为8000元,合计收取广州芬丝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广告费用24000元;当事人随后将该24000元广告费用支付给北京安华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委托其在深圳卫视发布“芬丝尼微商招商”电视广告,完成与北京安华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中规定的年度广告费额度后,收取其点数为5.2%的广告代理费,故广告代理费合计1248元。二、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的5月4日、5月5日、5月6日、5月7日、5月8日、5月9日、5月10日、5月11日和5月12日在广东卫视共发布9次“芬丝尼微商招商”电视广告,该广告中使用了“产品口碑第一”、“团队规模最大”、“微商第一品牌”和“打造了中国最成熟,最赚钱微商创业模式”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上述违法广告每次播放时长20分钟,每次费用为64445元,合计收取广州芬丝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广告费用580000元;当事人随后将该580000元广告费用支付给北京阳光玉海广告有限公司并委托其在广东卫视发布“芬丝尼微商招商”电视广告,完成与北京阳光玉海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中规定的年度广告费额度后,收取其点数为5%的广告代理费,故广告代理费合计29000元。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本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听字【2017】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修订版)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作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没收广告费用30248元;三、处以罚款30248元。当事人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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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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