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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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7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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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77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南朗镇徐氏土石方工程部 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海嘉(佛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杨敬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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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海嘉(佛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敬晖: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徐氏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中建海嘉(佛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敬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不在原址经营,相关负责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超期租金2461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4613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2日起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利息为11896.31元;以24613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共计:2473202.3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惠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文生、余雄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培华担任记录,于2021年5月6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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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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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7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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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977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南朗镇徐氏土石方工程部 被告- 中建海嘉(佛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敬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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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海嘉(佛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徐氏土石方工程部诉被告中建海嘉(佛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海南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敬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不在原址经营,相关负责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超期租金2461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4613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2日起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利息为11896.31元;以24613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共计:2473202.3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潘惠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文生、余雄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何雨婕担任记录,于2021年4月1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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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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