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 龙 )文罚字〔 2018 〕第 19 号 | 龙游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2018年8月27日10时45分至10时55分,龙游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陈玮燕(0804662017100529)、符洽(0804662017060271)对位于龙游县龙洲街道文三路33号2楼的龙游徕尚网吧亮证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常对外营业。执法人员在对该网吧检查中发现,在该网吧30号机器上网的消费者不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为未成年人。经询问该网吧法人,得知该名消费者名为王振楠。因未携带身份证,是用其他人身份证上的网。随后,执法人员当场对消费者制作询问笔录,证明该上网消费者王振楠为未成年人,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网吧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该网吧法人于2018年9月17日15时到龙游县文化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共有现场照片7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18年8月30日,本机关对本案正式立案调查。2018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到当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调取上网消费者王振楠的户籍信息,证明王振楠为未成年人。2018年9月17日15时,龙游徕尚网吧的法定代表人叶林峰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予以确认。2018年9月18,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拍照等取证方式,依法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2、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3、上网消费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消费者为未成年人的事实;4、执法人员到当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调取的户籍信息1份,证明该消费者为未成年人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执法人员制作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及对证据的确认情况。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根据以上事实,龙游徕尚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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