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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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晶鑫得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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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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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昆明市富民稀贵金属提炼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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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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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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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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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晶鑫得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昆明云铜稀贵铋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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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晶鑫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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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富民稀贵金属提炼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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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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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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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破产清算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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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 |
原告- 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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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10-12 |
3 | - | - |
原告- 昆明云铜稀贵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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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12-16 |
4 | (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39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 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 第三人- 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 车炳德 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屯居民小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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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7-09-05 |
5 | - | - |
原告- 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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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9-02 |
6 | (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39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 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 第三人- 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 车炳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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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枝江市人民法院 | G03 | 2016-09-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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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33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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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333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 车炳德 昆明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屯居民小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 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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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3331号昆明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车炳德: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及第三人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车炳德、昆明市五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屯居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侵权损失人民币2785749.10元;二、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承担前述第一项赔偿责任后,被告昆明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履行(2007)五法民三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应当扣除前述赔偿款人民币2785749.10元;三、驳回原告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处理。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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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2 |
(2020)云0102民初33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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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333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 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 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 车炳德 五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屯居民小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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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3331号昆明市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车炳德: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3331号原告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第三人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车炳德、五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屯居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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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3 |
(2019)云01民终86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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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终864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 街道办事处 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屯居民小组 当事人- 昆明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 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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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民终8643号昆明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车柄德: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及街道办事处、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昆明市五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屯居民小组及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民终8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O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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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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