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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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李志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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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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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陈寿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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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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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周翠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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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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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李玉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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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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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卓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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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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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朱大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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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大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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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黄振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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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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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钟春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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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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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与李志文、米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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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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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与朱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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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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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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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3)第0202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潘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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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2 | 2018-05-29 |
2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王志明 雷静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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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7-09-17 |
3 | (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即达珠宝金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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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7-01-12 |
4 | (2016)粤06民初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被告- 区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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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6-08-25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被告- 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钜信金属制品厂 佛山市德冠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区建业 张希 卢肖玉 区丽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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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6-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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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2538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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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253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 被告- 陈寿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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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寿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诉被告陈寿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25388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寿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91568.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到2021年9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35844.28元;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791568.2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4%计算;复利以借款期间的未清偿利息34305.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4%计算);二、被告陈寿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支付律师费44680.05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对于被告陈寿艳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委会国通大道东8号碧桂园印象花园1号楼1座206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款项作为抵押权人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北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208.41元,财产保全费4828.41元,合计11036.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寿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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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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