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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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寿福与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芜湖市江南水韵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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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264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寿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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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27 |
2 |
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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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2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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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6-29 |
3 |
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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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终24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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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20-02-25 |
4 |
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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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57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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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19-12-11 |
5 |
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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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8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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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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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煦涵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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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682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芜湖煦涵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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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11-29 |
7 |
吴斌、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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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3121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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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12-05 |
8 |
戴广东、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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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3122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戴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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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19-12-03 |
9 |
王金火、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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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85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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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3-05 | 2019-11-29 |
10 |
孙永树与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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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2民初965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孙永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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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19-0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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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皖0202民初2996号江南水乡假日酒店等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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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29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库云霞 欧发保 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安徽超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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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02民初2996号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超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库云霞、欧发保:我院受理原告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超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库云霞、欧发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腾还所租赁房屋;2、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租金1150496.25元、物业费306799元以及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水电费263190.6元,合计为1720485.85元,并以1720485.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分段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楚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为180771.66元);3、被告一、被告二按原合同标准支付至实际腾还房屋之日止占用期间的各项费用(租金、物业费自2021年2月1日起算,水电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算);4、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5426元;5、被告三在欠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二付款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四对前述被告一、被告二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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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2 |
(2020)皖0202执2955号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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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295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寿福 被告- 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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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执2955号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寿福与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02执29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履行(2020)皖020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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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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