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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家庭医生在线信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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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802、808、809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越工商处字[2018]173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家庭医生在线信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42366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0号802、808、809房法定代表人:叶侨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我局收到省局广告处提交的线索,该线索的主要内容为: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对全国部分重点互联网媒体广告进行了监测,监测发现广州市家庭医生在线信息有限公司发布的媚月丹、多动宁胶囊、舒而佳减肥药、宁波半岛白癜风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本局派员前往摸查,发现情况属实,遂立案调查。经查明:1、当事人在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26日期间在其官网http://www.familydoctor.com.cn登载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舒尔佳减肥药广告”中未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文;含有“健康减肥、信赖舒尔佳,减脂减肥健康到家”、“随餐一粒,轻松瘦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收取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000元整。2、当事人在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6月5日期间在其官网http://ask.familydoctor.com.cn登载宁波海曙半岛白癜风研究院有限公司“宁波半岛白癜风医院广告”中医疗广告内容:“首都三甲名医坐诊宁波白癜风研究院”、“13年专注白癜风诊疗老牌专科值得信赖”、“特约专家在线问诊王守刚主治医生”、“首都专家更放心”、“秦立模副主任医师领衔沪浙专家联合会诊”“中西医结合治疗白癜风”等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收取宁波海曙半岛白癜风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400元整。3、当事人在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在其官网http://fuke.familydoctor.com.cn登载河南灵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媚月丹广告”中“媚月丹女性私处养护好帮手”“宫颈炎”、“霉菌性阴道炎”、“月经过多警惕子宫疾病”、“腹痛,腰胀痛,带下增多怎么回事?...可以使用媚月丹来治疗。”、“女性私处护理用什么要好?...可以使用媚月丹放入阴道深处...”等内容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外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收取河南灵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费用2500元整。4、当事人在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在其官网http://www.familydoctor.com.cn登载河南灵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多动宁胶囊广告”违反处方药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体上做广告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其公司网络帮助商家发布上述医疗广告,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广告合同。主要证据如下:1、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取证照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浙04)医广[2016]第05-19-0746号,经当事人确认的网页截图、广告合同。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在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26日期间在其官网http://www.familydoctor.com.cn登载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舒尔佳减肥药广告”中未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所禁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其中广告中含有“健康减肥、信赖舒尔佳,减脂减肥健康到家”、“随餐一粒,轻松瘦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所所禁止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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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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