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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缙云县平民大药房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建镇新溪路194-200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缙市监案〔2018〕 23号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药品风湿安泰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药品风湿安泰片9盒(批号:150601,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二、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三、对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处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4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72.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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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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