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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南州安

    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

    存续
    • 官网:-
    •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工人路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黔民终31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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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民终31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 贵州黔南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吴天梅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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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黔民终316号贵州黔南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天梅、原审被告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贵州黔南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黔民终31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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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2
    2

    (2021)黔民终316号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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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黔民终31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 贵州黔南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吴天梅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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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黔民终316号贵州黔南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天梅、原审被告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贵州黔南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黔民终316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本案决定由张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荣、张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09:30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B219法庭进行二审调查,请你方准时出庭。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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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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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1民初77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吴天梅 当事人- 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 贵州黔南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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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0)黔01民初772号原告吴天梅诉被告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南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不服(2020)黔01民初772号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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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2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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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1民初77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吴天梅 当事人- 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 贵州黔南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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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0)黔01民初772号原告吴天梅诉被告贵州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黔南金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安居工程发展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0)黔0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不得对贵州省都匀市南苑路5号5号南苑楼1单元8层附810号房屋进行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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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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