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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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志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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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829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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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05 |
2 |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邹莲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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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828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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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05 |
3 |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邹莲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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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828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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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05 |
4 |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徐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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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829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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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05 |
5 |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詹进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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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82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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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05 |
6 |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壮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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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82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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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05 |
7 |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新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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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829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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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05 |
8 |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建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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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828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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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7-04 |
9 |
郑云与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佛山星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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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78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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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0 |
10 |
于彦与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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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500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于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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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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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5569号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梁春萌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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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55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梁春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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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5569号梁春萌:本院受理的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梁春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4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639492021-04-0716:22:25:890联系人:姚文懿、罗利斌(2021)粤0106民初5569号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梁春萌追偿权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梁春萌: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联系人:姚文懿、罗利斌电话:8300853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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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
2 |
(2020)粤0605民初31333号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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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133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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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605民初31333号陈志成: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3133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成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725011802)于2017年8月11日解除;二、被告陈志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网签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725011802)的注销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4593.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296.53元,被告负担729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729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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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3 |
(2020)粤0605民初31337号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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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133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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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605民初31337号陈志成: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3133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成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725011702)于2017年8月11日解除;二、被告陈志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网签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725011702)的注销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4593.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296.53元,被告负担729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729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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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4 |
(2020)粤0605民初31333号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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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133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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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志成: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31333号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3133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725011802)已于2017年8月11日解除;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网签注销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梁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惠烨、黎盛威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5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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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
5 |
(2020)粤0605民初31337号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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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133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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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志成:本院在审理(2020)粤0605民初31337号原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3133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725011702)已于2017年8月11日解除;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网签注销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梁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惠烨、黎盛威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5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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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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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28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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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28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汪在胜 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吴茂盛 李家 广东高盛富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铝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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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2862号吴茂盛、李家:上诉人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在胜、原审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铝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茂盛、李家、原审第三人广东高盛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286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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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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