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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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与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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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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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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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冀0302民初5175号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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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51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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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恒: 本院已受理原告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诉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张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售货款人民币616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偿还完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人民法庭领取(2018)冀0302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新洋 联系电话:0335-35521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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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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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5175号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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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51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 被告- 张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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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本院已受理原告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诉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张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售货款人民币616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偿还完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人民法庭领取(2018)冀0302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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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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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5175号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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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51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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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恒: 本院已受理原告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诉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张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海港区河涧里易时木炭经销处售货款人民币616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偿还完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人民法庭领取(2018)冀0302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新洋 联系电话:0335-355213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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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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