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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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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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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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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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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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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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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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黄利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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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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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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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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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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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民终3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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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3253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费建根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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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民终3253号费建根: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建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民终32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22元,由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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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2 |
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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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735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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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735号之二费建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3170):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向本院领取(2020)浙0281民初735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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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3 |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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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735号之一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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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735号之一费建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3170):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钢管租赁费328165元,并支付以3281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6020010400101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6222元,减半收取3111元,由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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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4 |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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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735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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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735号费建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3170):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钢管租赁费32816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5月14日9:0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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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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