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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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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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63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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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3-20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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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7094号之九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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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16 |
3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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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6168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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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05 |
4 |
叶剑锋、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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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恢60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叶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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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20 |
5 |
中山市顺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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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6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顺风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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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20-01-01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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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恢563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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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2-25 |
7 |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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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39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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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6-13 | 2020-01-01 |
8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少娴、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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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复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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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12-28 |
9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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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509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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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2-27 | 2019-05-29 |
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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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391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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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20-08-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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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6民初86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 郭桂洪 郭志群 李雁 黄立峰 刘艳红 郭志强 戴英 罗秋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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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郭志强 被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 郭志群 黄月娥 李雁 陈用品 苏梅芳 周锵云 陈桂霞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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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1-04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 郭志群 郭志强 黄月娥 李雁 陈用品 苏梅芳 周锵云 陈桂霞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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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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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604执恢563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2 | 详情 |
2 | (2018)粤0606执573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6 | 详情 |
3 | (2017)粤0606执550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2 | 详情 |
4 | (2016)粤0604执2127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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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执异63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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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6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佛顺法执字第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当事人- 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郭志强 黄月娥 郭桂洪 陈焕娇 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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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桂洪、陈焕娇、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9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郭志强、黄月娥、郭桂洪、陈焕娇、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执异63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内容如下:变更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90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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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2 |
(2019)粤0606执异39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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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异3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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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桂洪、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叶剑锋申请变更为(2017)粤0606执5509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606执异392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叶剑锋为(2017)粤0606执550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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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3 |
(2017)粤0606民初86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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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6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 郭桂洪 郭志群 李雁 黄立峰 刘艳红 郭志强 戴英 罗秋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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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郭志群、李雁、黄立峰、刘艳红、郭志强、戴英、罗秋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郭志群、李雁、黄立峰、刘艳红、郭志强、戴英、罗秋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2018年4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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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
4 |
(2018)粤06民终105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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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5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 郭桂洪 郭志群 李雁 黄立峰 刘艳红 郭志强 戴英 罗秋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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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10505号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郭志群、李雁、刘艳红、郭志强、戴英、罗秋茹: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郭志群、李雁、黄立峰、刘艳红、郭志强、戴英、罗秋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10505号民事判决。本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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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5 |
(2018)粤06民终649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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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4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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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6490号郭桂洪、郭雪英、郭志强、罗秋茹、戴英、李雁、周锵云、周子甄、陈用品、苏显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富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终649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6.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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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6 |
(2017)粤0606民初86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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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6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 郭桂洪 郭志群 李雁 黄立峰 刘艳红 郭志强 戴英 罗秋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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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郭志群、李雁、黄立峰、刘艳红、郭志强、戴英、罗秋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郭志群、李雁、黄立峰、刘艳红、郭志强、戴英、罗秋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给你。被告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收到(2017)粤0606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后在上诉期内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上诉状。被告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复利4219.31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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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7 |
(2018)粤0606执异2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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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2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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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关于(2018)粤0606执5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郭志强、黄少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黄少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粤0606执异213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执异2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暂停本院(2017)粤0606执5509号案件对异议人黄少娴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明政路2号海琴水岸19栋1号的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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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
8 |
(2017)粤0606民初86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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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6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 郭桂洪 郭志群 李雁 黄立峰 刘艳红 郭志强 戴英 罗秋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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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郭志群、李雁、黄立峰、刘艳红、郭志强、戴英、罗秋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郭志群、李雁、黄立峰、刘艳红、郭志强、戴英、罗秋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贷款本金4689081.75元、利息27872.98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计算方法:罚息从2014年7月18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4%计算,从2014年7月18日起以实际尚欠利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4%计算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贷款本金4022296.92元、利息44727.85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复利计算方法:罚息从2014年8月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4%计算,截至2014年8月5日止复利为105.31元,从2014年8月6日起以实际尚欠利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4%计算复利);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16%计算,罚息从2014年9月16日起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424%计算,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在2014年9月15日前按年利率7.616%计算复利,从2014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11.424%计算复利);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返还贷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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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
9 |
(2018)粤0606执异21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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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2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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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强、郭桂洪:关于(2018)粤0606执5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郭桂洪、郭志强、黄少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黄少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粤0606执异213号执行裁定书,在送达期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出复议,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6执异213号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如下:撤销顺德法院作出的(2018)粤0606执异2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执行被执行人黄少娴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明政路2号海琴水安19栋1号的拍卖。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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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10 |
(2017)粤06民终13301号(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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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33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郭志强 被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 苏梅芳 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 陈桂霞 陈用品 周锵云 郭志群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黄月娥 李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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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3301号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陈用品、苏梅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郭志强与被上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金盈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兰橡塑有限公司、郭志群、黄月娥、李雁、陈用品、苏梅芳、周锵云、陈桂霞、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13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8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杜陶塑胶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返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法: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贷款利息,并扣减杜陶公司在2014年8月21日已经支付的3585.13元和同年9月21日已经支付的6.56元;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15%计算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贷款利息,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按年利率10%计收复利,之后按罚息年利率15%计收复利);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84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志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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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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