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稽罚[2020]78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20年1月签订银行借款合同1500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单位2019年向职工发放修船津贴、审核奖金共计24900元,计入“管理费用——修船津贴”,未计入工资薪金收入,也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上述违法事实,经计算,应补缴2020年1月印花税750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750元处以50%的罚款计3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元处50%的罚款计163.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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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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