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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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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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202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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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09-29 |
2 |
莫志钢与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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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89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莫志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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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8 |
3 |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余素平房屋租赁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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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执40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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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7 |
4 |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隋景韬房屋租赁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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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执4034号 | - |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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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7-21 |
5 |
范文登与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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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80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范文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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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9-13 |
6 |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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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辖终5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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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17 |
7 |
上海万街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仁荣等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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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辖终76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万街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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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9-13 |
8 |
上海万街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朱甬疆等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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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辖终77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万街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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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9-13 |
9 |
上海万街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祝菊芳等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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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辖终77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万街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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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9-13 |
10 |
上海万街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志兵等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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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辖终76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万街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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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9-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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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隋景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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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G78G79中缝 | 2020-07-30 |
2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余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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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G56 | 2020-07-30 |
3 | (2019)沪0114民初1737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嘉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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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70 | 2020-04-23 |
4 | (2019)沪0120民初1379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隋景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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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G54 | 2020-01-12 |
5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嘉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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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9-12-15 |
6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隋景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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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9-09-27 |
7 | (2018)沪0117民初157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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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9-05-09 |
8 | (2018)沪0114民初97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赵程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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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49 | 2019-02-12 |
9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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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G78 | 2019-01-13 |
10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隋景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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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8-1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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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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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7514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顶才猎头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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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75143号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顶才猎头有限公司诉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本部(丁香路611号)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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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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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1290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俞东 被告- 上海万街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陈镔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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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12905号陈镔:本院受理原告俞东诉被告陈镔、第三人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万街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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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金春友,鲁昊斌,吴曙辉,叶益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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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975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曙辉 上海美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鲁昊斌 金春友 叶益斌 戴礼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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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9759号金春友、鲁昊斌、吴曙辉、叶益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春友、戴礼进、上海美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鲁昊斌、吴曙辉、叶益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八楼3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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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4 |
送达裁判文书——余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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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69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余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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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6984号余素平:本院受理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余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20民初6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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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5 |
送达裁判文书——隋景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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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82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隋景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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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8275号隋景韬:本院受理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隋景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20民初8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年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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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6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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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313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上海龙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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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31333号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龙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沪0112民初3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综合管理费人民币358,082.79元;二、被告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欠付的综合管理费人民币97,658.94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0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综合管理费人民币97,658.94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综合管理费人民币97,658.94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4月16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综合管理费人民币65,105.96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17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58.85元,由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579.31元,由被告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479.54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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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7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隋景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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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82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隋景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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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8275号隋景韬:本院受理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隋景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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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8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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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69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余素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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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6984号余素平:本院受理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余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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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9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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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313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上海龙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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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31333号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鲲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第三人上海龙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诉状要点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2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0月10日解除;2.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共计2093814.64元;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综合管理费共计人民币358082.79元;4.被告1与被告2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2356657.47元(未提前15日支付租金即构成违约,违约金每日为日租金的100%,自2018年9月16日起算至2019年9月18日(3*2140.47*367天);5.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综管费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0.3%计算,暂计为228424.2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2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院部(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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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10 |
送达裁判文书——王嘉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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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民初1737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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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民初17376号王嘉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沪0114民初17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年4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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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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