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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铅山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复兴中路2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18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51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雪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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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24执43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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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9-27
    2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雪飞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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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24执433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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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9-27
    3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贵水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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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24执266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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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2021-04-23 2021-09-23
    4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利军、陈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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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24民初74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丁利军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陈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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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山县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6-02
    5

    江细英、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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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民再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细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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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6 2021-04-21
    6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贵水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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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24执266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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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9-23
    7

    傅雪来、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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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民辖终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傅雪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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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4 2021-04-21
    8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斌、郑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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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24民初16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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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2021-01-08 2021-02-26
    9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新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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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24执恢73号之三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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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2020-12-20 2020-12-29
    10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令华、姜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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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24民初16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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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2-2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吕雪琴 赵顶兴 赵剑 上饶市泰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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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铅山县人民法院 - 2017-12-2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关于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海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饶市丰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贤猛、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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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民初4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红霞 上饶市海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饶市丰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洪贤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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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市海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饶市丰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贤猛、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海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饶市丰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贤猛、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第二天。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承办法官:姜一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方式:0793—82253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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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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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124民初7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案件费 由陈国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向递交上 当事人- 铅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长杨剑平人民陪审员余富兴人民陪审员熊云兰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刘旭附 权利人可依法申请执行 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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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1124民初763号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为铅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复兴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616180G。法定代表人秦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为实,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该公司员工,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479号12栋1单元602室,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国玉,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虹桥乡桥亭村七组新农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306122717。被告吴素芬,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石圹镇彭村村将军湾自然村30号,身份证号码362324197702055421。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玉、吴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为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国玉、吴素芬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直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8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24,417.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7日,被告陈国玉与原告签订《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铅农联社小借字第163122016102710020003号,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车(存量贷款),借款有效期间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付息,借款利率为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计算,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2016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陈国玉发放借款本金80000元,并向被告陈国玉出具借款凭证一张(借据号:1631201201610270251039),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被告陈国玉收到原告的借款后,在借款期间仅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利息,其余借款本金及计息均未按约定偿还。2019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陈国玉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陈国玉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捺印。截至2020年9月8日,被告陈国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4,417.05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各1份,证明被告陈国玉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陈国玉发放借款80,000元以及合同中有关借款的相关约定;被告陈国玉与被告吴素芬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陈国玉与被告吴素芬系夫妻关系,被告吴素芬承诺对被告陈国玉的借款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贷款催收通知书1份,证明本案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的事实;收本收息明细、银行系统本金利息结算表各1份,证明截止至2020年9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4,417.05元。被告陈国玉、吴素芬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均予以认定;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陈国玉与被告吴素芬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吴素芬并未在贷款合同和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捺印,原告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陈国玉的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不能证明被告吴素芬对该笔贷款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7日,被告陈国玉与原告签订《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铅农联社小借字第163122016102710020003号,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车(存量贷款),借款有效期间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付息,借款利率为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计算,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2016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陈国玉发放借款本金80,000元,并向被告陈国玉出具借款凭证一张(借据号:1631201201610270251039),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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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7
    3

    曾敏华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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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24民初10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恒美置业有限公司 蒋琳 傅雪来 徐震宇 曾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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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告曾敏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震宇、蒋琳、曾敏华、傅雪来、江西省恒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1124民初100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铅山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罗细梅联系电话:0793—5337669、5330609邮寄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铅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邮政编码:334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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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5
    4

    关于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百事达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银利投资有限公司、陈晓华、陈浩然、潘孝安、叶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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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民初3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百事达贸易有限公司 上饶市银利投资有限公司 陈晓华 陈浩然 潘孝安 叶良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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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市银利投资有限公司、陈晓华、陈浩然、潘孝安: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百事达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银利投资有限公司、陈晓华、陈浩然、潘孝安、叶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1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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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9
    5

    曾敏华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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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24民初10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震宇 蒋琳 曾敏华 傅雪来 江西省恒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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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告曾敏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震宇、蒋琳、曾敏华、傅雪来、江西省恒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傅雪来不服本院(2020)赣1124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书,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承办庭室:行政庭罗法官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联系电话:0793-53376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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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3
    6

    曾敏华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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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24民初10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震宇 蒋琳 曾敏华 傅雪来 江西省恒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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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告曾敏华: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震宇、蒋琳、曾敏华、傅雪来、江西省恒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1124民初100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承办庭室:行政庭罗法官二0二0年十月十六日联系电话:0793-53376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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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1
    7

    关于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百事达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银利投资有限公司、陈晓华、陈浩然、潘孝安、叶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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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民初3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百事达贸易有限公司 上饶市银利投资有限公司 陈晓华 陈浩然 潘孝安 叶良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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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市百事达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银利投资有限公司、陈晓华、陈浩然、潘孝安、叶良斌: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百事达贸易有限公司、上饶市银利投资有限公司、陈晓华、陈浩然、潘孝安、叶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下午三点三十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参加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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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9
    8

    关于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铅山县绿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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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11民初2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铅山县绿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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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山县绿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8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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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0
    9

    关于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刘春花、毛志刚、江西方恒实业有限公司、王成秀、轩辕凤莹、陈瀚文、陶岳霖、黄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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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11民初3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饶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 刘春花 毛志刚 江西方恒实业有限公司 王成秀 轩辕凤莹 陈瀚文 陶岳霖 黄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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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上饶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刘春花、毛志刚、江西方恒实业有限公司、轩辕凤莹、陈瀚文、黄鑫:本院受理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刘春花、毛志刚、江西方恒实业有限公司、王成秀、轩辕凤莹、陈瀚文、陶岳霖、黄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8日承办法官:朱晖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方式:0793—81752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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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3
    10

    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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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1124民初10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侯世长 陈晓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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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侯世长、陈晓媛: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铅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侯世长、陈晓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赣1124民初105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仇明卿联系电话:0793一5130592地址:铅山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庭邮政编码:334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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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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