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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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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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执异151号 | - |
申请保全人-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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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5 | 2019-07-02 |
2 |
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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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29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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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04 | 2019-12-11 |
3 |
天津星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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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民初3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天津星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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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9-06 | 2019-01-02 |
4 |
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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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26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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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8-07 | 2018-08-28 |
5 |
02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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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26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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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8-07 | 2018-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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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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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民辖终16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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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01 | 2018-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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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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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理 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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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一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首付款2亿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首付款使用费1,100万元;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首付款逾期使用费17,475,000元;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万元;五、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到期应收账款251,582,860元;六、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861,880.64元;七、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律师费30万元;八、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保全担保费212,833.33元;九、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19年5月26日下午14时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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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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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理 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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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初213号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一福建众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首付款2亿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首付款使用费1,100万元;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首付款逾期使用费17,475,000元;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万元;五、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到期应收账款251,582,860元;六、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861,880.64元;七、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律师费30万元;八、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保全担保费212,833.33元;九、判令两被告共同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另本院将于2019年5月26日下午14时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公司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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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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