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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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宝利珠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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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11执恢34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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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10 |
2 |
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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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65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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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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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作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恒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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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134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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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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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余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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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69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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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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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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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6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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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15 |
6 |
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宝利珠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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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11执4587号 | - |
申请执行人-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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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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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宝利珠宝有限公司、程晓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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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11民初7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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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20-04-20 |
8 |
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宝利珠宝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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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11财保170号 | - |
申请人-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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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9-06-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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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3134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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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63 | 2020-01-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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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262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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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6200号 | 营业信托纠纷 |
当事人- 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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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6200号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王维新、胡先桃与被上诉人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4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书面审理通知书: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维新、胡先桃与被上诉人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费晓、审判员付璐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为曾舒铿,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9月9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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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2 |
(2020)粤03民终216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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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60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夏净净 深圳市永佳珠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作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饰恒源珠宝有限公司 宋敏 张恒 深圳市金芝尚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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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21603号张恒、夏净净、深圳市金芝尚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永佳珠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作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恒、宋敏、夏净净、深圳市金饰恒源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芝尚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永佳珠宝科技有限公司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160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313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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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3 |
(2020)粤03民终216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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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6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张恒 深圳市金饰恒源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芝尚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作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宋敏 深圳市永佳珠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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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21603号深圳市金作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恒、宋敏、深圳市金饰恒源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芝尚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永佳珠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作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恒、宋敏、深圳市金饰恒源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芝尚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永佳珠宝科技有限公司等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03民终2160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作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九州支行的账号4000020609200918172内存款,以人民币1412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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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4 |
(2020)粤03民终21603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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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6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作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佳珠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芝尚珠宝有限公司 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饰恒源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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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21603号深圳市金作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恒、宋敏、深圳市金饰恒源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芝尚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永佳珠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作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恒、宋敏、深圳市金饰恒源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芝尚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永佳珠宝科技有限公司等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上诉人,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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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5 |
(2020)粤0303民初444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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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先桃 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 王维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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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477号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维新、胡先桃、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信托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44477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4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维新和胡先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差额补足资金。二、被告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差额补足资金。被告王维新和胡先桃、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差额补足资金之和不超过19195890.41元。三、被告王维新和胡先桃向原告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支付的差额补足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0月8日起算至被告王维新和胡先桃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被告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支付的差额补足金额为基数,按每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0月10日起算至被告被告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五、被告王维新和胡先桃、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六、驳回原告山金金控(深圳)黄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31元,公告费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维新和胡先桃、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前述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王维新和胡先桃、北京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40731元,公告费1400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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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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