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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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宗云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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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526民初12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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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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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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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24民初33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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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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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领敏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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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民初799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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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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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伟霖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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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1民初287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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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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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永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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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2民初28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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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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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潘春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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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民初566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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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27 |
7 |
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叶风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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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2民初16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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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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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小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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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59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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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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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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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56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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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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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依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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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602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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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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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王诗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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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4民初402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诗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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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告王诗贵:本院受理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50830.51元并向原告赔偿违约金10600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属车辆(品牌:北京现代ix35;车牌号码:浙C198Z0;发动机号:CW177365;车架号:LBELMBKC2CY256762)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修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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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1)皖0291民初3571号祝少华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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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357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祝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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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3571号祝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祝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7269.7元;并向原告赔偿违约金9600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属车辆(品牌:明锐;车牌号码:浙G228KF;发动机号:C85378;车架号:LSVAB25E9EN012654)(下称车辆)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于开庭前三日起公布于本院公告栏内,请自行查看。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九日承办法官:万洪联系电话:0553-57709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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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3 |
(2021)浙0683民初2680号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南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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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26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杨晓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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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南:本院受理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2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计1594元,由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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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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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初43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韩小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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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皖1323民初4368号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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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5 |
(2021)浙0502民初44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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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444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民初号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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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502民初4447号朱国华:本院受理(2021)浙0502民初4447号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11月11日10时在本院织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二Ο二一年八月十日联系人:莫雪伟法官电话:(0572)2191395邮政编号:313008汇款人: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金额:450元日期:2021年8月10日纯电子公告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大港路(织里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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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6 |
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王松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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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128民初43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松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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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田畈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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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7 |
(2021)浙0683民初2680号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南追偿权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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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民初26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杨晓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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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南:本院受理审理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268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131982.57元;并向原告赔偿损失12388.28元,攻击144370.85元(该损失以131982.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9月30日代偿次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3日为12388.28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属车辆(品牌:途观牌;车牌号码:浙D08Z59;发动机号:541112;车架号:LSVUC60T0H2049928)(下称车辆)有处置权和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沈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银飞、人民陪审员张天枫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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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8 |
(2021)浙0109民初76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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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768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韩伯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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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9民初7684号韩伯能(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新益村11组35号):本院受理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韩伯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债务90580.89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损失。二、原告对被告所属车辆(品牌:雷克萨斯;车牌号码:浙AH0G38;发动机号:2GRJ428695;车架号:JTHBJ46G9B2452522)有处置权和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1年08月05日上午9时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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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9 |
(2020)浙0108民初38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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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38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黄领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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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领敏:本院对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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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10 |
(2020)浙0108民初3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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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8民初32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沈伟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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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明:本院对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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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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