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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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立彬与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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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执853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奚立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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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8-28 |
2 |
奚立彬与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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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执8530号 | - |
申请执行人-奚立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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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8-11 |
3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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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申21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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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8-10 |
4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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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申213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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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8-10 |
5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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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324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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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1 |
6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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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324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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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0 | 2020-03-21 |
7 |
奚立彬与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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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民初1094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奚立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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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4-02 |
8 |
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奚立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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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4民辖终12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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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19-06-17 | 2019-07-01 |
9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兰华升、卢挺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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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初54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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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19-06-27 |
10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兰华升、卢挺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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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初54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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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19-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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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华升,山东省农业生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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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193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融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日照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日照有限公司保理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兰华升 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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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初1935号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华升,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日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融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华升,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日照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另外,本案将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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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2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兰华升、卢挺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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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32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 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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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3241号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兰华升、卢挺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资产收益权回购款148000000元及违约金32486000元(以1480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4月11日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加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148000000元为本金,按每年24%的标准从2019年6月25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交纳执行费247886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5238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执行员:彭新强联系电话:020-83211088书记员:罗慧芳联系电话:020-83211074办公地址:广州市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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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3 |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兰华升、卢挺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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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32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 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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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3242号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兰华升、卢挺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资产收益权回购款50000000元及违约金10975000元(以500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4月11日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加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50000000元为本金,按每年24%的标准从2019年6月25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交纳执行费128375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5240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执行员:彭新强联系电话:020-83211088书记员:罗慧芳联系电话:020-83211074办公地址:广州市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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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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