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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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3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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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3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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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372号蔡伟聪、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告郭元友与被告徐景升、余美容、陈伟岳、蔡伟聪、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景升、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元友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蔡伟聪对被告徐景升、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前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郭元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3元,由被告徐景升、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蔡伟聪共同负担。原告郭元友已预付的案件受理费460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徐景升、惠州市马岭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蔡伟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0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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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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