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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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孔宪军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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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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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孔宪军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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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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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田由海,陈玲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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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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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孔宪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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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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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邱洪国樊声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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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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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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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236执8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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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6执8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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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渝0236执897号陈玲、田由海、孔宪军、陈琳、陈正容、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你与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236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736578.1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166元、申请执行费9766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开户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账户名称:奉节县人民法院账号:3801010120010015206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联系人:陈劲松联系电话:81760826本院地址: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156号邮编:404699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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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2 |
(2018)渝0236民初13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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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3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田由海 陈正容 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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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1353号田由海、陈正容: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36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本金684721.16元和资金占用费44357元,并自2018年4月2日起以684721.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费至代偿本金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服务费7500元;三、原告对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15456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已实现质权);四、原告对被告孔宪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XX号XX单元XX房屋(产权证号:奉节房地证2005字第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田由斌、被告陈玲所共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乔木街XX号XX幢XX单元XX号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2字第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田由海、陈正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陈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的债务在348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66元,由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孔宪军、陈琳、田由海、陈正容、陈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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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3 |
(2018)渝0236民初13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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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6民初13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 孔宪军 陈琳 田由海 陈正容 陈玲 田浩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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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36民初1353号田由海、陈正容:本院受理重庆市奉节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孔宪军、陈琳、田由海、陈正容、陈玲、田浩合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二人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资金本金684721.16元和资金占用费44357元(计算至2018年4月1日),并从2018年4月2日起以684721.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代偿资金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行使追偿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7500元;3、确认原告与对被告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剩余保证金15456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4、确认原告对被告孔宪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原告对田由斌(被告陈玲、田浩合继承)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田由海、陈正容对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的债务和律师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被告陈琳对奉节县鼎辉商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的债务和律师服务费在34.8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不按时出庭诉讼,本院则依法缺席进行审判。特此公告奉节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8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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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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