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腾嵊商贸有限公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与唐山腾嵊商贸有限公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19)冀02民初268号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
展开
|
(2019)冀02民初2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腾嵊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唐山腾嵊商贸有限公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腾嵊商贸有限公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冀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山腾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二、被告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腾嵊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137.69元,由被告唐山腾嵊商贸有限公司、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19-09-2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