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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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1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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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110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市金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金海滩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海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利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丰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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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109号丰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利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利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海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金海滩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110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2020)粤0307执异407号《执行裁定书》二、判令追加被告一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欠缴出资人民币13606134.40元本息范围内就第三人应当支付的合计10697615.7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承担清偿责任并执行其名下财产;三、判令追加被告二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欠缴出资人民币1800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就第三人应当支付的合计10697615.7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承担清偿责任并执行其名下财产;四、判令追加被告三为被执行人,并就被告二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谷爱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9日09时30分在第十五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李金格电话:0755-2892309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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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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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丰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天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福建天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富丽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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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303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丰隆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天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福建天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富丽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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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民终3031号南京富丽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丰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枫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天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福建天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富丽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民终3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2520元,由上诉人丰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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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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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70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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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70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丰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金海滩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 深圳市百利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海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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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17024号丰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利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海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金海滩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隆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金海滩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利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海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7民初17024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金海滩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金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4744865元;二、被告深圳金海滩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购房款的利息(以款项47448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00年11月22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34元(该款项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深圳市金众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834元,被告深圳金海滩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35900元。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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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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