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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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55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阜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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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民初35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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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09-30 |
2 |
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与中京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蜀山街道昌晃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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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939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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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1-04 | 2018-03-28 |
3 |
(1)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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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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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9-12 | 2016-12-27 |
4 |
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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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0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申请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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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6-09-12 | 2016-09-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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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104执4081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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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3民催20号补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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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0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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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补正公告(2016)浙0103民催20号2016年9月13日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遗失票号为0010004121599702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申请公示催告公告,原文“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承兑汇票”应更正为“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特此更正。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备注:本公告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汪艺娴联系电话:0571-12368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您的申请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判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已经生效或者二审裁判文书。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这里要特别提醒您,如果您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我们对你的申请就无能为力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能申请再审: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2、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4、破产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如果您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您需要另行起诉,而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即视为撤销。再审中,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税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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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
2 |
(2016)浙0103民催21号补正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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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2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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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补正公告(2016)浙0103民催21号2016年9月13日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遗失票号为0010004121599703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申请公示催告公告,原文“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承兑汇票”应更正为“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特此更正。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备注:本公告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汪艺娴联系电话:0571-12368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您的申请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判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已经生效或者二审裁判文书。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这里要特别提醒您,如果您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我们对你的申请就无能为力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您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能申请再审: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2、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4、破产案件;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如果您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您需要另行起诉,而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即视为撤销。再审中,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税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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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
3 |
(2016)浙0103民催00020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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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00020号 | -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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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00020号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受理了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承兑汇票(第0010004121599702号,出票日期2015年7月2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账号:19012801040000512,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收款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0002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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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4 |
(2016)浙0103民催00021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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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00021号 | -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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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00021号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受理了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承兑汇票(第0010004121599703号,出票日期2015年7月2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账号:19012801040000512,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收款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0002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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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5 |
(2016)浙0103民催00021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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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00021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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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00021号申请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第0010004121599703号,出票日期2015年7月2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账号:19012801040000512,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收款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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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
6 |
(2016)浙0103民催00020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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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催00020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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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00020号申请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承兑汇票(第0010004121599702号,出票日期2015年7月2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生命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账号:19012801040000512,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收款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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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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