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慈地税稽罚[2017]87号 | 市地税局 |
违法事实:(一)该单位在应付工资科目中,2015年度以现金支付职工工资598500.00元、业务员尧菊英提成54301.00元、职工年终奖1890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职工工资863175.40元,2016年度以银行存款支付职工工资2529135.57元;2016年12月份61号记账凭证,在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提成194000.00元;2016年12月份62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2016年后勤人员工资及奖金220000.00元,实际为职工年终奖;2016年12月份63号记账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全年一次性奖金479970.00元,其中郭鑫429970.00元、黄春香50000.00元。上述发放的工资、奖金、提成,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33803.99元;(二)该单位换承兑汇票取得收入154616.00元,其中2015年度52927.00元、2016年度101689.00元,未入账,已用于投资人黄春香个人消费,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0923.20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115309.03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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