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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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岑嘉玲五金边料店与中山市黄圃镇志洪五金厂、黎铨洪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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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岑嘉玲五金边料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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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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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19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岑嘉玲五金边料店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志洪五金厂、黎铨洪、吴柳芳票据追索权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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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19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岑嘉玲五金边料店 被告- 中山市黄圃镇志洪五金厂 黎铨洪 吴柳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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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7197号中山市黄圃镇志洪五金厂、黎铨洪、吴柳芳: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岑嘉玲五金边料店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志洪五金厂、黎铨洪、吴柳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支付款项86306.5元(一张公户支票:47082.5元,一张私户支票:37200元,另有一张未兑支票收据:2024元,共计:863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志洪五金厂、黎铨洪、吴柳芳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29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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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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